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命名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MBA企业家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是由具有MBA学习背景的人士所投资或经营的企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热心于MBA理论研究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学术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为新疆企业家及社会各届人士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求继续深造、提升自身素质和壮大企业实力提供一个学习的课堂,同时致力于帮助企业建立一个具有高效执行力的管理机制和团队、实现企业基础管理精细化和规范化,树立一流的绩效、一流的执行力来保证的观念;提供、创造学员之间相互交流、学习、合作的高水准平台与机会;为社会培养精通科技的经营管理人才和熟悉管理的技术创新人才,提高他们的知识资本开发能力、金融资本运作能力以及整合社会资源的能力,促进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为新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力资源保障。
第四条 协会的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协会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会的地址为:乌鲁木齐市新民路5号晨报大厦2010室。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协会本着自立、自治、自养的发展方针开展工作。
一 制订协会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自律条规,协调本会成员间关系。
二 积极组织开展各类有助新疆地域经济发展以及企业经营管理变革的论坛、学术报告会、研讨会。
三 负责与院校、企业管理研究机构之间的交流和合作;组织企业之间、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
四 为会员企业提供战略规划与运营管理、企业改制与资产重组、组织设计与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与企业文化建设等一系列管理咨询项目以及企业内训服务。
五 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政府部门制定同企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提供立法建议,为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提供决策建议,做好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
六 推进企业家(企业经营者)素质建设,增强企业家(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引导企业家(企业经营者)学法、守法、依法规范自身行为,支持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家队伍成长。
七 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密切与企业的联系,关心企业工作的热点、难点,发现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预测新趋势,及时推广企业先进经验和管理科学成果,组织开展评价企业活动,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
八 组织企业和有关企业团体开展与国外、境外企业及有关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企业家与政府部门、社会各界的沟通联系,扩大会员的交往范围和社会影响。
九 加强与协会团体会员及社会有关团体的业务联系,发挥协会系统的整体优势,促进协会间的交流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成为协会会员。
第九条 协会会员分为团体(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一 团体(单位)会员:
1、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的企业;
2、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自治区行业性企业团体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各地、州的企业团体;
3、 其它有关法人组织。
二 个人会员
1、 具有MBA学习背景,热心企业工作,并在企业管理、经济管理研究方面有成绩者、企业经营者;
2、 协会团体(单位)会员的现任领导(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领导);
三 荣誉会员
对在企业改革和企业发展实践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企业家(企业经营者),对在企业管理科学研究中具有影响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以及对本会建设和合作做出积极贡献的国际友人、海外侨胞,可授予协会荣誉会员称号。
四 特邀会员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外驻机构、教学研究机构及其它社会组织,可吸收为团体会员,其主要领导人可邀请为特邀会员,并享有和承担会员同样的权利和义务。政府职能部门团体会员和特邀会员可不交会费。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 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 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 对协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 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协会章程;
三 维护的协会形象和声誉;
三 执行协会决议,积极支持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 协会提供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及参考资料;
五 有权获得协会的各类信息和资料
六 积极为协会的发展献计献策,努力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七 向协会推荐会员。
第十二条 政府职能部门团体会员具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 其负责人(或派人)可参加本会的有关会议;
三 有义务处理本会会员请求办理或请求解答的问题;
三 和本会联合开展各类活动;
四 委托本会开展专项工作。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
一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特聘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若干名,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会长担任大会主席。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二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制定、修改或终止协会章程;
2、 审议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4、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 审议须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有关议案;
6、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三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协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会长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会议职权。
一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全体理事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理事会闭会期间,必要时可采取理事通讯会议形式商讨工作。
二 理事会行使下例职权:
1、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会议的决议;
2、 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 审议并决定协会工作计划及其他重要事项;
4、 审议会费收支报告;
5、 审议处理有关议案;
6、 听取并审议召开会员代表会议筹备情况报告;
7、 根据会长提名,确定或调整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人选;
8、 增补或调整理事、常务理事人选;
三 凡由会员单位推选的理事,因工作变动,则应由原推选单位推荐新的理事人选报协会审议。
第十六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
一 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至三次。经理事长提议并报会长批准,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议。
二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贯彻理事会的决议;
2、 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3、 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4、 根据会长提名,聘请名誉理事,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5、 审议并批准设立或调整协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议案;
6、 审议增免会员议案。
三 常务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
第十七条 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十八条 理事长办公会
一 理事长办公会是协会常设行政领导机构,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组成。
二 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主持,或由理事长委托常务副理事长主持。
三 理事长办公会的职责:
1、 完成常务理事会交办的任务;
2、 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设置、调整;
3、 向会长报告工作。
四 凡属授权办理的事项,应按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十九条 本会名誉会长由德高望众人士担任,不得超过三名。第一届会长离任后,担任名誉会长,任期终身。
第二十条 职能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协会设立秘书处、行政办公室、宣传咨询部、经济联络部、法律部、工商管理培训中心、EMBA终身学习俱乐部等。机构设立应本着高效、精简的原则,随协会业务活动开展的需要逐步完善。
第二十一条 顾问委员会
一 由热心协会活动的知名人士组成。
二 对协会发展提供指导和建议,支持协会开展社会性的调研工作以及宣传活动。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
第二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有偿服务收入和企事业收入;
三 国内外团体、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资助;
四 受委托项目收入;
五 利息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协会依法占有和管理本会及所属各企事业单位的资产。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五条 经费收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实行预算管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讨论决定拟定,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在会员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由于某种原因必须修改本会章程某条款时,须经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并征得本届会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三代表的同意方得修改。
第二十七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在会员代表会议通过或在特殊情况下三分之三代表同意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常务理事会。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